关于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选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通知
各镇党委,清河区党委,县人武部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与服务,提高我县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根据襄樊市委组织部《关于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通知》(襄组通[2010]7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机关事业单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县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要求,着眼于抓基层、打基础、利长远,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实现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和党的作用发挥全覆盖,为奋力推进“211”工程,实现“主要经济指标三年翻番、在襄樊市率先翻番”目标,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选派原则和条件
(一)选派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本着“单位需要、党员欢迎、职工拥护、业主(法人)理解”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需求,尽量选派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
(二)选派条件。选派的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要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做思想政治工作,具备一定的市场经济知识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热爱党务事业,事业心、责任心较强,作风正派,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系中共正式党员。
三、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要按照基层组织“五个基本”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党建工作与派驻单位发展互促共赢的有效路径,努力实现党建提升与单位发展的良性互动。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政策,指导和帮助派驻单位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基本活动。
(二)协助做好派驻单位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党的力量,指导派驻单位党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帮助派驻单位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支持、引导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对于应建未建群团组织的单位,要主动协助做好组建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指导其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为党建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四)主动为派驻单位发展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帮助解决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扩大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号召力、影响力;对派驻单位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协调做好单位负责人和员工、单位负责人和党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创新党建工作经验,积极在实践中探索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派驻单位党建工作情况。
(六)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工作制度
(一)工作制度。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以兼职为主,每月在派驻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天。
(二)记实制度。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在派驻单位工作期间,要以加快单位发展、强化单位党建工作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充分发挥作用;要认真记好《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次到派驻单位工作情况、与党员职工群众谈话情况、与单位负责人联系沟通、开展活动等履职情况,客观反映自己的工作成效。
(三)报告制度。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单位变更、转让、撤销、兼并及一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等,要及时向组织部门和相应的工委报告。
五、有关要求
组织部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委、社会组织工委要加强对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的管理,适时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交流工作经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一律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派驻单位负担,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业主(法人)和职工群众反映好的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缺乏工作积极性和持续性、群众反映较差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中共南漳县委组织部
2010年10月19日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附表二:《南漳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络(指导)员安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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