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大我县人才引进、使用和培养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提高人才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实施县委“231”工作思路,加快“四个南漳”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省、市有关人才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管理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用、突出紧缺的原则,紧紧抓住人才吸引、培养、用好三个环节,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县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管理工作的牵头抓总,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条 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外省市单位在我县的分支机构,都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人才是指:
1、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紧缺、急需的以及能够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
2、携带高新技术到我县创办、合办、领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地的企业合作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3、领办或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经济实体和科技实体的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4、享受地级市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地级市及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
5、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7、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县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才;
8、我县急需的、紧缺的专业高技能人才;
9、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学历)的人才和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公派、自费留学回国人员;
10、其他我县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章 水镜人才计划
第五条 实施水镜人才计划。水镜人才计划包括水镜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水镜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计划、水镜高技能人才计划、水镜教育人才计划、水镜卫生人才计划等。
第六条 水镜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水镜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国外或国内具有创新创业经历,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属于国外或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拥有高技术含量的科研成果,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跨国公司及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其他与本款所列相当者,且属于我县产业发展和企事业单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施水镜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围绕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化工、食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旅游休憩花卉、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着力引进和资助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对引进带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实行特别扶持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水镜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由南漳经济开发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具体实施。
第七条 水镜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计划。水镜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擅长现代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和品牌培育、财务管理与资本运营、企业国际化与运营管理、技术研发流程、企业内部运作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管理人才。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依托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引进、培养造就一支由企业家、科技创业人才、职业经理人、高级经营管理后备人才等构成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水镜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计划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实施。
第八条 水镜高技能人才计划。按照行业分布和紧缺急需技能人才需求,抓紧培育和引进一大批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高技能人才。从2012年开始,5年内引进和培养1000名高技能人才,力争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青年高技能人才占高技能人才总量的40%以上。水镜高技能人才计划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第九条 水镜教育人才计划。着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名师,通过建立和完善以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为主要目的的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的素质。水镜教育人才计划由县教育局结合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与县委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实施。
第十条 水镜卫生人才计划。以培养造就一批知名医疗卫生专家为重点,大力推进卫生事业和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打造一支数量适宜、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服务水平。水镜卫生人才计划由县卫生局结合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与县委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暂未列入上述人才计划的,根据南漳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由县委人才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参照上述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南漳人才计划政策体系。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计划。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原则上应在上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三条 集中审核。县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引进人才计划进行集中审核,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引进。由县委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牵头,根据引进计划,组织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到省内外高校、企事业单位、人才市场开展招聘。招聘工作每年组织1-2次。用人单位经县委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也可按计划自主引进人才。
第十五条 办理手续。人才引进后,由用人单位向县委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南漳县引进人才审批表》,并按照程序报审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临时引进急需紧缺的人才实行“绿色通道”,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申报的各项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县委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的引进人才计划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鼓励引进人才以专利、科技成果、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 来南漳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以及使用科技基金等方面的支持,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留学人员来我县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外商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人事关系一律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每年设立20个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人才引进。人才引进两年期满,由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共同组织考试和考察,择优由县编办按规定办理编制手续。
第二十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引进的外地人才及其随迁的配偶、子女等代办户口迁移、落户等手续。引进人才的随迁子女入学由县教育部门根据引进人才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在城区学校就读,免收除正常规定收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需要安排工作的,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解决,确属引进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荐到对口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引进到我县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后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
第二十二条 引进外省市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直接办理岗位聘任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原则上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对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原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按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人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评聘职称职数限制。
第六章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加大政府人才发展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筹集相结合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的专项资金作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人才津贴、住房(购房)补贴或提供免租房租金、评先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根据用人单位对其年度考察结果,由县财政发放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补助1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补助6万元,本科生每人补助1万元,均分五年逐年发放到位。企业引进人才,先由企业比照此办法奖励,引进人才在企业服务五年期满,由企业申报,县委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县财政比照事业单位标准的20%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除工资和一次性安家补助外,由县财政每月发放专项人才津贴,期限为五年。五年期内取得编制的,本科取消专项人才津贴;五年期内未取得编制的,属紧缺、急需人才继续聘用的仍享受专项人才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6000元;硕士每人每月3000元;一类本科每人每月1300元;二类本科每人每月600元;三类本科每人每月200元。企业单位引进人才发放专项人才津贴参照此标准执行,属我县紧缺、急需的人才,由县财政按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发放专项人才津贴标准的20%分年度奖励给企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县政府统一提供公共租赁房作为过渡性用房,免费使用五年。五年期满,引进的博士和硕士在南漳落户购买商品房的,县财政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博士20000元,硕士10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引进人才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其中,每引进一名博士研究生奖励10000元,每引进一名硕士研究生奖励6000元。引进人才在企业服务期满五年后发放给企业。
第二十九条 开展人才工作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活动,并给予“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金奖励;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设立“突出贡献奖”,给予重奖。
第三十条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纳入财政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章 人才柔性流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人才柔性流动的方式包括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项目或课题研究承包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我县企事业单位发展所急需的、属我县紧缺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采取柔性引才。本着“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则引进各类人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得流动的人员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县工作的各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流动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委人才办申办《特聘工作证》。
第三十四条 柔性流动人才凭《特聘工作证》,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参加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本地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房、子女入托入学、人才选拔、培养、流动等方面享受本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柔性流动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成本列支。
3、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因单位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我县协助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在县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依据引进时间,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已超出补助、补贴时限的,不再予以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