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才引进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大我县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省、市有关人才工作文件精神和《中共南漳县委、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发[2008]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的人才引进。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和条件是:
(1)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2)领办或创办科技含量较高的经济实体和科技实体的各类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3)具有特殊技能的各类高级实用人才;
(4)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紧缺、急需的教育、卫生、农业、旅游等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能够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县财政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补助1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补助6万元(企业引进人才,由企业比照此办法奖励)。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服务期限不低于五年,服务年限达不到五年的,按未服务年限比例退还安家补助。
第五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工资和一次性安家补助外,由县财政每月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五年。其中: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由本人与企业洽谈,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
第六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其人事关系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博士研究生工资高套三档,硕士研究生工资高套二档,大学本科生工资高套一档。
第七条 对引进人才的各类企业实行一次性人才奖励制度。其中:每引进一名博士研究生奖励10000元;每引进一名硕士研究生奖励8000元。
第八条 引进人才表现突出的,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人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不受评聘职称职数限制;优先享受政府津贴待遇。
第九条 引进到我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享受招商引资、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免费培训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十条 引进人才在漳工作期间,其科研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由县财政给予重奖。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学,将提供绿色通道,保障其接受优质教育。引进人才享受各类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每年由县财政预算100万元,为全县引进各类人才提供资金保障。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计划。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应在上年底或下年初,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申报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四条 集中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引进人才计划进行集中审核,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引进。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牵头,根据引进计划,组织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到省内外高校、企事业单位、人才市场开展招聘。招聘工作每年组织1-2次。用人单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也可按计划自主引进人才。
第十六条 办理手续。人才引进后,由用人单位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南漳县引进人才审批表》,并按照程序报审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南漳县引进人才工作优惠证》,凭证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管理服务。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引进人才的管理、考核及工资、补贴等各项待遇的落实,并认真做好引进人才各项服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